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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肢体残疾三级状况说明

05-15     浏览量:29

肢体残疾

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、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、躯干麻痹(瘫痪)、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。

肢体残疾三级

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,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:

1)双小腿缺失;

2)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;

3)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;

4)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;

5)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(含)和足跗跖关节(含)以上不同部位缺失(二级中的情况除外);

6)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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